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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追尾起火致两人活活烧死,前车司机见死不救引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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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6日3时许,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前方一辆轮式自行机械车辆尾部相接触后起火,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司机及乘客2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此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这段文字来自北京交警微博情况通报,下面先来看一段事发视频。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刚开始这辆白色的城市SUV只是因撞击从发动机舱冒出缕缕白烟,旁边的路人一直在提醒司机“你看看那车里有人!你先别打电话了,把你那车往前挪挪!先救人呢!”。可被追尾的铲车司机仍在我行我素,一直在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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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后短时间内,车辆已经慢慢开始燃烧起来。这个时候铲车司机仍在打电话,一旁的路人纷纷从车内拿出灭火器进行灭火,但此时这辆SUV的火势已经越来越大,无法通过小型灭火器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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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车辆火势蔓延开来,火势越来越大。尽管此时消防队员已经赶至现场可火势已经很难控制,车内两人也均已死亡。一旁的群众都在为此感到惋惜,也为铲车司机的不作为而愤怒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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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视频在上传到网络之后引起广泛传播和关注,大部分网友都在为路旁好心的司机朋友点赞,同时也为铲车司机的不作为而愤怒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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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做?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在路上我们经常能遇到很多交通事故,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笔主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整理了以下几种情况。

有伤亡先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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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无伤亡撤离现场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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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有财产损失,先撤离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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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轻微事故不挪车会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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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取证,拒不撤离现场的,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对当事人予以以下处罚:
对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将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对一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另一方当事人拒不撤离的,将对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处以200元罚款和记3分的处罚;
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以及存在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一并处罚。

 

遇到人员伤亡到底挪不挪车?

 

虽然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伤者及时救助是应该的,但为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还规定车辆驾驶人在挪动伤者时应该标明车辆位置,以利于事后判定责任,解决纠纷。曾经就发生过因发生交通事故挪车后遭到全责处罚的新闻,让很多车主不知道到底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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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8日17时,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发生了一起摩托车与机动车剐蹭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周某受伤,随后机动车驾驶员王某为了救人挪动摩托车而导致破坏事故现场,最终机动车驾驶员王某被判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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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时事故的起因是周某驾驶摩托车突然向机动车道并线,机动车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摩托车倒地造成驾驶员受伤。但是机动车驾驶员最后却因为救人破坏现场被判处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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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摩托车与机动车剐蹭的交通事故,其实并不是为了让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不要挪动汽车,而是应该留存事故现场证据再次进行挪车营救。按照常规操作可以拿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对事故现场进行记录,然后再实施其它措施。

 

法律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规定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的时候不得随意移动车辆。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以后的责任划分,一方面是考虑大部分司机没有救治常识,一旦操作不当甚至会加重伤者的情况,最好是等待专业救护人员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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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应沉着冷静,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但当遇到类似这起事故,情况非常紧急的时候,无论最后的责任怎么划分我觉得都应该先救人。就算追尾之后,车内人员已经重伤甚至死亡,但是铲车司机这种毫无作为的行为仍然不可取,即使最后承担再大的责任也大不过两条人命,你们说呢?

 

时刻谨记:出门在外,安全第一!

本文地址:http://www.aitecar.com/articles/104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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