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污染和权利
作者: 菁城子 编辑:陈震宇
进入秋冬季节,北方雾霾频发,很多城市都采取应对措施。北京宣布将在雾霾严重时间段实行更严厉的汽车限行。各行业的人们都在寻找应对之策,餐饮业据说也成了祸首。很多城市着力打击焚烧秸杆、露天烧烤、渣土堆放现象。西安甚至出台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中等规模以上餐饮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周末我常去的一个小城也将实行汽车单双号限行了——和拥堵无关,据说只想减少大气污染。
很多人支持这样的“打击污染源”做法。我认为这种“看天施政”是粗暴的,只能满足环保的审美偏好,却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企业和个人应为污染承担多大责任?有官员认为餐饮油烟应对雾霾负责,舆论纷纷予以嘲笑批驳。可见处罚之前追问这个问题还是很有必要的。当政府禁止汽车上路,关闭部分企业,很多人就举手支持,显然他们是把天气糟糕归结到汽车和工业生产了。这些所谓“空气杀手”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呢?很难说清楚。
雾霾天气最主要原因是空气流通性差,烟尘等颗料物飘浮。由于北京所在的地理环境(气候干燥,靠近沙漠地区),明清以来就有严重的雾霾和沙尘天气,史书记载不断。把现在北京污染完全归结到工业和汽车是有失偏颇的。企业不应该为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买单。
现代生活已离不开工业和汽车(它们都是污染源)。牺牲经济利益(企业和个人权利),满足某些人的“蓝天白云”期待,道理上很牵强,实际也缺乏这样的选择机制。假设按下某个按钮,关闭北京周边一半火电站(且待说能否实现蓝天白云),那些抱怨空气污染的人是愿意选择电力匮乏,交通受限,还是选择继续忍耐呢?选择关闭工厂,牺牲经济发展,还是通过市场和科技解决问题,难道不是很清楚吗?
很多人说:空气污染损害了公众利益,具体到个人就是容易导致疾病。为公众利益计,政府应当惩罚那些污染源。这种想法是没问题的:制造污染并给他人造成伤害,这是侵权案件,可以诉诸法律。政府惩罚污染企业,却很难实现这一点。因为惩罚的基础往往是笼统而言的“伤害”,标准很随意。那些连口罩都不愿意戴的抱怨者,有多少是受到现实伤害,以至需要政府对污染企业处罚?另外,政府对企业的处罚,补偿也不会落到受害者身上。久而久之,污染罚单成了高悬在企业头上的利剑,标准越来越严格(很多标准和人身伤害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在现有技术水平下,企业通过高额罚单换取排污额度往往更划算,污染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受益。
将空气污染问题拉回到普通司法裁决,也许更为有效。举个例子,我的老家有个水泥厂,此前污梁也很严重。当地茶农联合起来将它告上法庭,理由是:粉尘覆盖在茶树上,造成茶叶品质下降甚至减产绝收。这些都是现实可见,可以测量估算的损害。通过对侵权事实的认定,法院很快就判定水泥厂败诉。此案发生后,受水泥厂污染之害的农户受到鼓舞,收集证据证明证明自己受害。水泥厂不得不做出反应,对排污设备进行除尘处理,并对可能受损的农户提供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积极改善和周边关系。从效果看,施害者受到抑制,受害方获得补偿,双方达到平衡妥协。
将污染视为侵权并诉诸普通诉讼,是将模糊的“外部性问题”进行清晰确权的一个手段。“污染”是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副产品,有时侯需要习惯和忍耐。仅仅以“不爽”“不舒服”打击企业,无视它们的财产权利和社会贡献,只会给企业造成负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眼下中央政府推出“大气污染防治十条”,里面有大量禁止、关闭、淘汰的内容。天气略变,地方环保局往往就大量出动检查,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汽车限行。他们做法的效果,甚至不如天边一阵清风有效,徒然增加骚扰。
(本文发表在2013年10月31日的《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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